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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
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行“非禁即入”,解决长期困扰外资企业的痛点难点问题,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的重点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关于登记管辖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注册;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连锁企业,各地可统一由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也可创新完善“一照多址”改革,方便连锁企业办事。
规范申请程序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登记注册。在《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不予登记注册。
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进行审查,但对于线下途径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要书面告知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的法定义务,并告知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营期限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由被授权局根据该企业的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被授权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
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废止。各登记机关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要求,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在五年的过渡期间内,做好相关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和衔接工作。自2025 年1 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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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87年的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以外商(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地在陕投资企业、各国地区驻陕办事机构和民企、上市公司等会员为主组成的全行业联合类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级AAAAA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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